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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 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8 09:17:37    浏览次数:1072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

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

 

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办公室(厅),各市(州),兰州新区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基石,提升采购效能,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选择,建立健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合法性审查,严格执行单一来源采购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必须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1.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且没有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2.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需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要充分体现公共服务项目的特殊性并兼顾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要求,允许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由于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原因,导致市场供应能力、供应时间无法满足采购人紧急需求的,客观上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追加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采购人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二、单一来源采购申报流程

(一)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财政部门备案的。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可不邀请专业人员出具论证意见,可不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公示,自行登录甘肃省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进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备案即可。此类采购活动,采购人需严格按照本单位采购内控制度规定,细化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单一来源采购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的议事决策机制。

(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财政部门审批的。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依法向财政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1.单一来源采购审批表。

2.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预算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理由及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等内容。

3.论证资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邀请三名以上的相关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出具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不得邀请与本项目专业无关的人员论证。专业人员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重点对唯一性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明确,意见不明确或含混不清或者依据不充分的,属于无效意见,不具有论证效力。

4.公示材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公示材料。

5.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中,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需提供以上全部资料;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三)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需提供1、2、5项资料。

三、异议处理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甘肃省财政厅

2023年3月24日